离婚咨询-涉外离婚-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南京离婚-离婚诉讼-婚姻咨询-南京离婚网
  离婚-南京离婚-涉外离婚-离婚咨询-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律师-离婚法律-婚姻咨询http://lihun007.com
设为主页
联系站长
   
传奇私服 传奇私服 传奇私服 传奇私服 传奇私服
 您现在的位置: 南京离婚网 >> 司法解释 >>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案件在上诉期间当事人一方与第三者结婚应如何处理等问题
    转贴自:婚姻法网    点击数:1421    更新时间:2006-6-12    文章录入:admin
一、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的期间内(即自当事人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10天内)与第三者另行结婚。这种结婚行为是非法的,也是无效的。上诉审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后,如果他(她)仍愿和该第三者结婚,应当再依法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至于他(她)在上述期间内和第三者结婚的行为算不算是重婚犯罪行为,要不要给予刑事处分,须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二、由人民法院主持成立的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对所争执的权利和利益达成的协议,不发生不服调解而提起上诉的问题。如果当事人一方事后翻悔,原来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如认为原调解确有错误,可以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查阅“各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第26页);如认为原调解并无错误而无须重新处理时,当事人还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原来进行调解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将当事人翻悔的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通知当事人。

关闭窗口

| 关于南京离婚网 | 离婚律师 | 友情链接 | 联系站长 | 代理业务 | 留言咨询|
冯律师电话:13813805396    冯律师信箱:fqlawyer0308@126.com
联系地址:江苏南京市广州路1号易发大厦十二楼G座 邮编:210011
南京离婚网属公益性个人专业法律网站,不属任何机构。
苏ICP备060393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