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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禁止军人与外国人和分裂破坏祖国人员结婚
    转贴自:婚姻法网    点击数:669    更新时间:2008-1-8    文章录入:admin
经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日前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执行。规定中保留了禁止军人与外国人结婚的禁止性规定,对与有中国国籍但在国外或境外从事或参与企图分裂祖国、破坏国家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作了禁止性的规定。
  香港文汇报今天对此作了报道。报道说,国家颁布的新《婚姻法》中没有对涉外婚姻作出规定,但军队出台的贯彻《婚姻法》新规定则对于军人的涉外婚姻问题做了明确表述。
  另据日前的解放军报报道,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于11月9日颁发全军和武警部队施行。总政组织部领导此前就此规定答记者问时也曾做出上述表示。
  据悉,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军队建设的需要,《规定》中还删除了原《暂行规定》中“反革命”B5分子”、“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人”等一些与时代不相适应的提法,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比以前的提法更为科学合理。
  考虑到现在社会人员流动性大,就业方式多样,军人与社会接触少等实际情况,这次修改《暂行规定》时,重申了恋爱报告和政治审查制度,规定“现役军人应当慎重地选择恋爱对象,军官和文职干部确定恋爱关系后,应当主动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对其恋爱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更有利于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报道还称,《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军人应模范遵守《婚姻法》,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未婚同居、不得发生婚外性行为。《规定》将军人晚婚年龄规定为初婚“男军人二十五周岁、女军人二十三周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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