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离婚 昔日放弃抚养费想反悔 “秋后算账”被驳回 本报讯 社会上有些人为达到离婚目的,往往以放弃小孩抚养费或者其他权益为代价,一旦离了婚再秋后算账,但近日姜堰法院的一则抚养费纠纷案的判决结果令这些自觉招术高明的人美梦破灭。2月21日,姜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小明向其生父许某追索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原告小明系古某(小明之母)与许某的婚生子,1994年出生,现在城区某小学就读。2003年春,古某在其家人的协助下向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小明由古某抚养,古某自愿承担小明全部抚育费用,住房归古某所有。离婚后,许某去广州经营了一乐器商行,并再婚。2004年底,古某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负担小孩衣食住行,以小孩名义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许某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300元、教育费200元、医疗费50元,合计550元。被告许某接到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大为恼火,表示不到庭应诉,不承担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的抚养费是父母双方在离婚时为了婚生子女的健康成长而应当承担的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2003年春原告父母在离婚时协商约定由原告之母负担原告全部的抚育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作为抚养原告的古某一方只有在自己的给付能力降低和经济收入比离婚时显著减少的条件下,才能减少自己应负担的子女抚养费,而原告方对此并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但被告出于亲情自愿给付原告每月200元的抚养费,为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所赞许。据此,法院基于被告的自愿而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200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曹士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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